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976號
SCDV,100,補,976,2011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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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76號
原 告 永合營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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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蘇憲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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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政府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仟貳佰玖拾叁萬
柒仟陸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伍萬叁仟捌佰
柒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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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合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