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935號
SCDV,100,補,935,2011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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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3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謝如垣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張邱秀妹、張敏
君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玖萬叁仟柒佰壹拾
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叁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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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