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竹小字第277號
原 告 豪泰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茂滄
訴訟代理人 曾永傑
被 告 李新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3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叁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捌佰伍拾元,由原告負擔新臺幣壹佰伍拾元。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下同)100 年8 月22日11時37分許,駕 駛車牌號碼R4-2121 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新竹市香 山區○○路○ 段118 號前。原告所屬駕駛員即訴外人 陳聖彤,駕駛原告所有車牌號碼AG-396號營業大客車 (下稱系爭車輛)停等於上址,為靜止停等狀態。被 告因未注意車前狀況,先撞擊訴外人林江秀緞所駕駛 車牌號碼XT2-325 普通重型機車,致訴外人林江秀緞 之重型機車再撞擊系爭車輛,致車身凹陷變形及安全 門刮損。
(二)被告於市區道路上行駛,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 、號誌之指示行駛,當時交通未擁塞且係日間晴天, 所行經之市區○○路○ 段道路路面乾燥、無缺陷、無 障礙物、視距良好,且行車管制號誌動作正常,詎被 告未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 必要之安全措施,使前車即訴外人林江秀緞無法注意 後車即被告之行動,致訴外人林江秀緞人車倒地再撞 擊系爭車輛,被告肇事情形已明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第94條第3 項之規定。
(三)依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5360號、76年台上字第192 號刑事判例及30年上字第18號民事判例意旨可參,系
爭車輛駕駛員即訴外人陳聖彤對於不可預知之被告違 規駕駛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且系爭車輛係靜止停等 狀態中,更何況若冒然向左側插入他人行駛中之車道 內,無疑減縮、破壞他人行車間之安全距離,亦增加 行車事故發生之可能。又被告之違規駕駛行為與系爭 車輛受損間,確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應就原告所受 之損害負擔賠償責任。
(四)系爭車輛為一國道客運車輛,係按主管機關路線固定 行駛,因被告違規駕駛行為而受損,無法參與營運, 受有營業損失,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 賠償損害,並臚列原告所受損害如下:
1.系爭車輛修復費用部分:9,000元。
2.營業損失部分:系爭車輛進廠維修2 日,單日營業 損失為7,475 元,合計共14,950元。 3.綜上所述,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23,950元 【9000+14950=23950】。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叁、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因被告之疏失致受損乙節,業據提出估價 單、車損照片、系爭車輛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系爭車輛運 輸成績表及營業損失計算表、系爭車輛行車執照及訴外人陳 聖彤駕照影本、100 年9 月19日存證信函、臺北市公共運輸 處函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新竹市警察局調閱本件交 通事故之肇事相關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 調查報告表(一)(二)、相關人員談話紀錄表、現場照片 等資料核閱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 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自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 ,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 第3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於上述時地駕車,原應注意上 開規定,而依案發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充足、視線良 好、柏油路面無陷缺及障礙物,顯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然被 告竟疏於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以致碰撞於其車前 方行駛之訴外人林江秀鍛所騎乘之機車,該機車再碰撞系爭 車輛,被告就系爭車輛所受損害,自應負過失之責。三、次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 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
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 請求權存在。且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 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 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 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 即有相當之困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上,有此同一條 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 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 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不能僅以行為人就其行為有故意過 失,即認該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98年度 台上字第673 號判決可資參照。系爭車輛停放處為人行道及 劃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之處所,此為原告所不爭執,雖有違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規定, 惟系爭車輛係因被告未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距離致追 撞前行機車,機車因而失控致撞擊系爭車輛,此據被告於警 訊時自承在卷(見新竹市○○○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 ,則系爭車輛違規停放,依客觀情形並不當然必定發生受被 告追撞之機車失控撞擊而致受損之情形,依前揭說明,尚難 認違規停放與系爭車輛受損有因果關係存在。
四、復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 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 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值,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1 條之2 、第196 條分別定 有明文。又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據民法第196 條請求 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 條至第215 條之適用,依民法 第196 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 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 品,應予折舊),亦有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 議、同院73年度台上字第1574號判決可資參照。被告因前開 過失肇致本件車禍,並致原告所有之系爭車輛受有損害等情 ,已如前述,被告自應負賠償之責。系爭車輛因本件車禍受 損,計支付修理費用即左後安全門及車體拆裝鈑金及噴漆工 資5,000 元、左後安全門及車體鈑金及噴漆材料費用共4,00 0 元,合計共9,000 元,業經原告提出萬星汽車修理廠估價 單等為憑,其修復之部分與事故發生時之車損照片亦屬相當 ,應堪信原告上開支出均屬修復系爭車輛所必要。惟系爭車 輛係於88年11月開始使用,有行車執照附卷可憑,算至本件 事故發生時(即100 年8 月22日),已使用11年9 月,依前 揭說明,其以新品取代舊品間之差價應予折舊扣除。是故關
於原告所承保系爭車輛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既得以必要之 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依原告所提估價單之記載,更新零 件費用合計為4,000 元,本院依行政院(86)財字第52053 號 、臺(45)財字第1480號令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 資產折舊率表,採定率遞減法計算其折舊,即系爭車輛耐用 年數4 年,使用年限已逾耐用年限,故以4 年計,每年折舊 率千分之438 ,是系爭車輛更新零件折舊後金額應為399 元 (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是以系爭車輛受損之金額為5,39 9 元【計算式﹕工資5,000 元+ 材料399 元=5399元】。五、原告另主張系爭車輛係因本件車禍送修期間為2 日,計有2 日無法營業,受有每日營收為7,475 元之損害,合計14,950 元乙節,業據提出系爭車輛運輸成績表、營業損失計算表、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100 年11月10日北市運綜字第1003431140 0 號函為證,查原告所提系爭車輛受損核估日期為100 年8 月23日與本件車禍發生日期100 年8 月22日相近,且修復內 容為鈑金、噴漆,耗時2 日亦屬合理,故原告主張因系爭車 輛於2 日修理期間無法營業,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請 求營業損失每日7,475 元,合計二日共14,950元,核屬有據 ,應予准許。
六、綜上,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20,349元 【計算式﹕5399+14950=20349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於100 年10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參)之翌日即100 年 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範圍內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 駁回。
七、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就原告勝訴部分,爰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並於判決時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 示之金額。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 前段、第79條、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436 條之20,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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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牌號碼AG-396號營業大客車更新零件費用折舊之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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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年折舊 │4000×0.438=17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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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年折舊 │(0000-0000)×0.438=9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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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年折舊 │(0000-0000-000)×0.438=5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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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年折舊 │(0000-0000-000-553)×0.438=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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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價亦即折舊後之金額│0000-0000-000-000-000=3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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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上列計算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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