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審重訴字,100年度,43號
SCDV,100,審重訴,43,20111114,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審重訴字第43號
原   告 楊世模
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律師
複代理人  張鈺琪
被   告 柯建成
被   告 林宜豐
兼法定代理 高楷媃

兼法定代理 林國義
人           2號
被   告 林志鴻
兼法定代理 林文科即林紘德

兼法定代理 王玉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1357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柯建成林宜豐林志鴻等人涉有傷害等犯罪嫌 疑,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8年度偵字第2474號提 起公訴,並經本院刑事庭以98年度訴字第287 號判決有罪在 案,惟原告因認被告柯建成林宜豐林志鴻等人所涉犯乃 共犯殺人未遂罪嫌,爰請求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署檢察 官提起上訴,現於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 1357號審理中,是被告柯建成林宜豐林志鴻等人是否共 犯此部分罪嫌,對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確有影響,非俟刑事 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 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