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護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許明財
受 安置人 林○○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林△△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安置人林○○(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一日起延長安置叁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 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 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 為其他必要之處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㈡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㈢兒童 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 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 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 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 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 定延長之,此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6條第1 項、第37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受安置人林○○(女,民國99 年○月○日生,為未滿12歲之兒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46條規定「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故 其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前於100 年9 月1 日,經本院以 100 年度司護字第92號民事裁定准予安置3 個月,於安置期 間,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即生母居住處所、就業情形均不穩 定,且無親屬願意協助相對人照顧事宜,因相對人之生母有 吸食毒品尚未勒戒情形,聲請人亦曾協助提供就業資訊及家 庭處遇社工提供協助,然生母無意願接受服務,亦未見生母 對生活積極改變意願,為繼續提供相對人妥適生活照顧,及 維護相對人之權益,請准由聲請人延長安置期間,爰聲請本 院裁定續予安置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已據其提出新竹市政府個案摘要表 、本院100 年度司護字第92號民事裁定影本各1 份及戶政全 戶資料查詢作業3 份附卷可稽,本院復依職權查閱上開卷宗 、相對人之母林△△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核 與聲請人主張之情節相符,自堪信為真實。本院認相對人之
母於100 年8 月間有施用毒品之前案紀錄,現亦無穩定住居 所及工作收入,而相對人為襁褓中之嬰兒,顯無自救、自保 能力,加以其生父不詳及親友資源薄弱,無法提供相對人健 康、妥適之成長環境,其安置之原因尚未消滅,非延長安置 期間不足以保護相對人,則考量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為提供 其較為安全、關愛之生活教養環境,自有延長安置之必要, 是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王毓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