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護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許明財
受 安置人 繆○○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繆△△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7 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及理由欄關於「繆○○(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之記載應更正為「繆○○(男,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 36條第3 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即明。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王毓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