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育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0年度,1633號
TPBA,90,訴,1633,2002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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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被   告 國立交通大學
  代 表 人 丙○○校長)
               送達代收人彭火炎律師
  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律師
        張玉琳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辯論終結在案。茲
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一年四月十日上午十一時十分
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小康
                          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林金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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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