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824號
SCDV,100,司票,824,20111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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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824號
聲 請 人 黃李滿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明財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黃明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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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