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郭金雄
相 對 人 黃兆蘭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93年11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 定新台幣(下同)4,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 續期日為不定期限,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 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分別於93年11月10日、96年4 月24日向聲請人借用1,840,000元、1,700,000元,約定利息 按機動利率計算,借款期限為18年,分216期平均攤還本息 ,每月償還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 分別自100年5月10日、100年5月2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 本金1,263,724元、1,389,626元及利息暨違約金未付。依上 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 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據影本二件、放款往 來明細查詢二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0年10月14日新院燉民 政100司拍148字第22860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00年10月20日寄 存送達,並於同月30日發生送達效力,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 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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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0年度司拍字第1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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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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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竹市│ │ 北門 │ │ 129 │建│ │ │ 73.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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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0年度司拍字第1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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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 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 │ 合 │ 主要建 │ 面 │ 面 │ │ │
│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 │ │ │ │ 積 │ │備 考│
│ │ │ │ │材 料 及│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 │ │ 築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單 │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計 │ 及用途 │ 積 │ 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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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11│東大路二│北門段 │住家用,│一層:│二層:│ │ │ │ 101.92 │ │ │平方公│全 部│ │
│ │ │段173巷2│129地號 │加強磚造│50.96 │50.96 │ │ │ │ │ │ │尺 │ │ │
│ │ │弄19號 │ │,4層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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