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424號聲 請 人 藍哲宗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遺失支票為新台幣壹萬伍仟元之票據掛失止付通 知書正本(原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支票號碼未載與聲請狀 所載不符)。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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