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0年度,424號
SCDV,100,司催,424,20111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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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424號
聲 請 人 藍哲宗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遺失支票為新台幣壹萬伍仟元之票據掛失止付通
知書正本(原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支票號碼未載與聲請狀
所載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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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