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9860號
SCDV,100,司促,9860,2011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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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9860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 理 人 林奎佑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車黃玉釵車承原車春鴻之繼承人等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車春鴻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債務人車承原、車黃
玉釵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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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