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961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昇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 行之。對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依聲請狀所載 債務人住所「新竹市○區○○里○鄰○○路40之1號」,實為 新竹市東區戶政事務所所址,此有債權人提出之債務人戶籍 謄本1紙在卷可稽,則債務人應為送達處所即有不明,核諸 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不得行督促程序,是債權人之聲請於 法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謝煥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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