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0424號
SCDV,100,司促,10424,201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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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0424號
債 權 人 林秀美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科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黃家迎等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請求新台幣1,128,222元之依據為何?
②對債務人黃家迎請求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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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科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