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0389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黃良俊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新妮即陳淑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陳新妮即陳淑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