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0293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花蓮分處
法定代理人 陳水勝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翁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除利息外,按月加收者之項目為何?(是否係違
約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