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0251號
債 權 人 劉宛臻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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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興隆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債務人興隆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登記
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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