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0092號
債 權 人 麗揚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添福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嘉宏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嘉宏企業社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
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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