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醫師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185號
SCDM,99,訴,185,2011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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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令勤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
第17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令勤共同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處有期徒刑貳年。
事 實
一、
㈠、楊令勤前於民國86年間,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臺灣苗栗地 方法院以86年度易字第67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 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8年度上訴字第417 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於90年2 月1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 畢;又於96年間,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本院於98年1月6日 以96年度訴字第4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8月,緩刑4年 確定,現仍在緩刑期內(均不構成累犯)。
㈡、詎楊令勤仍不知悔改,在其與他人合資位於新竹市○○路10 6號設立「新美診所」(原名新康診所,於97年間更名)內 ,明知其並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因自恃其曾在醫療院所擔 任助理工作有相當之醫療經驗,可以為一般醫生所從事之醫 療工作,於是圖以聘請有合法醫師資格之醫生至「新美診所 」掛名執業醫生,惟實際上係由楊令勤自己執行醫療行為為 病患看診之方式執行醫療業務。適經人於98年1月間介紹而 覓得具有合法醫師資格之楊重騏楊重騏即允諾自98年1月 23 日起擔任「新美診所」院長兼執業醫師,楊重騏(涉犯 共同違反醫師法、業務登載不實、詐欺取財等罪嫌部分,應 由檢察官另行偵辦)每日仍需至「新美診所」上班,但實際 替病患看診者為楊令勤,且楊令勤每月給付楊重騏新臺幣( 下同)20萬元之薪水。旋楊令勤楊重騏基於共同違反未取 得合法醫師資格之人不得執行醫療業務、行使業務上登載不 實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由楊令勤接續向 如附表所示時間前來「新美診所」求診就醫之高阮碧、鄭秀 鳳為問診、解說病情、開給處方、診斷書及病歷記載(含病 症診斷、處方明細及治療項目)等醫療行為,使高阮碧、鄭 秀鳳等不特定病患,以為楊令勤具合法醫師資格而接受診療 ;楊令勤再利用診所內之電腦登載非由楊重騏親自治療病患 高阮碧、鄭秀鳳之診斷、醫療過程等不實事項,並輸入病患 之處方後加以列印黏貼在病歷表上,即交由診所內總務兼掛 號人員魏如妙加蓋「醫師楊重騏」職章在上開楊令勤所製作



之不實病歷表上,以為楊重騏之診斷情形,並利用電腦連線 將上開不實之病歷表委由不知情之「宏保股份有限公司」據 以向中央健康保險局北區分局(下稱北區健保局)申領醫療 費用,使該局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誤認該等病患係由取得合法 醫師資格之醫師為醫療行為,而陷於錯誤,核付如附表健保 局給付金額欄所載之醫療費用共計1021.572元予「新美診所 」,足以生損害於上述病患高阮碧、鄭秀鳳新竹市衛生局 對於醫政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及北區健保局核發健保醫療費用 之正確性。
二、案經新竹市調查站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 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 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 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 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 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其立法意旨係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 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 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 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 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 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 證據能力。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項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 ,檢察官、被告楊令勤於本院審判期日中均未予爭執(僅爭 執其證據證明力),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 (參本院100年10月20日審判筆錄),本院審酌該等言詞陳 述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有其他瑕疵, 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前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而得 採為本件認定事實之基礎,合先敘明。
貳、實體認定部分:
一、訊據被告楊令勤固坦承其為「新美診所」之出資股東之一, 楊重騏為其診所聘請之醫師,且其眼睛會一眨一眨等情,惟 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醫師法、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詐欺 之犯行,辯稱:伊僅掌理一般行政及人事業務,並未執行醫 療業務,且伊從事醫師助理工作多年,所以會常出現在診所



診間關心病患,有時會詢問病患病情,因楊重騏醫師對電腦 操作不熟悉,所以會協助楊重騏使用電腦調之前醫師的處方 出來,供楊重騏參考,所以病患才會誤解,診斷及用藥都是 楊重騏作診察,絕非伊診察;況證人高阮碧為外籍人士,故 不瞭解臺灣民情及醫師作為,且事隔多年何以可陳述如此鉅 細靡遺,可能係挾怨報復而作證;另證人鄭秀鳳自94年起即 在診所看病,其印象停留在94年一開始幾次之記憶,其證述 不客觀,而該94年違反醫師法之部分已經認罪協商遭法院判 刑;再證人楊重騏在診所時即與伊不合,已有恩怨,且事後 要錢不成,故其挾怨報復之證述不實在。至於病歷表上楊重 騏之印章有可能是楊重騏本人或診所的小姐蓋印的;而向健 保局申請健保給付不在伊業務範圍內,也非伊申請健保給付 云云。
二、惟查,有下列證據方法可資證明被告確有違反醫師法、行使 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之犯行:
㈠、被告楊令勤於調查站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均自承:因之前長 年在醫院工作,擔任醫師助理,所以在「新美診所」時會跟 診,就是會問病人哪裡不舒服,還有醫師如果對電腦不熟悉 ,也會協助處理,也會跟病人討論一些醫學常識,用聽診器 幫病人聽診,跟量血壓一樣,純粹只是聽而已,一定會把結 果告訴同診間之醫師等語(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 年偵字第1755號卷《下稱偵卷》頁28、97、99);復於本院 審理時坦認:楊重騏到任後,對電腦操作及用藥均不熟悉, 其與護士都是醫師助理,病歷所示主訴、診斷也許是其,也 許是裡面的人員,包括護士、掛號小姐都可能使用電腦,其 會說用電腦「點」出來,可能是引用之前醫師的「套餐」, 故有可能依照之前的「套餐」點給當時的醫師參考,此「套 餐」乃指之前歷任醫師對病人的用藥,我們通常是會保留下 來。若楊重騏離開診間時,診間內有病人,如果其剛好在診 間,其會優先問病人,可能問說哪裡不舒服,病人可能回答 不舒服,如果病人說喉嚨痛,其會叫病人把嘴巴張開,看病 人喉嚨,確定是否為扁桃腺發炎或是感冒等語(見本院99年 度訴字第185號卷《下稱院卷》頁67至68、100、162),足 見被告楊令勤係以醫師身分對病患為診察,並利用電腦記載 病人病歷,有執行醫療業務之行為。
㈡、證人高阮碧於北區健保局訪問、調查站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 均證稱:因為感冒在98年2月5日、2月13日、2月17日至「新 美診所」就醫,均是由一位高高的、眼睛會一眨一眨的男醫 師看診,不是健保局所示照片上的楊重騏醫師看診,平常我 去診間都只有楊令勤醫師幫我看診,但也看過楊重騏醫師在



診間,他在98年2月份之前也幫我看過病。我會先去掛號之 後會進去一個房間,裡面只有庭上這位醫師(即楊令勤)在 ,楊令勤,會問我要看什麼,如果我感冒我就說今天來看感 冒,他就會問我哪裡不舒服,看感冒會領藥,就只有在庭的 醫師看過我,會拿一個東西壓舌頭看喉嚨,拿燈照耳朵,有 時鼻子不舒服會抬起來讓他看,也會拿聽診器聽胸部,只有 他一個人,沒有其他醫師在場等語(見偵卷頁68至69,40至 41 、44、99至100);復於本院交互詰問時亦證述如下:「 (檢察官問:98年2月份妳有無到新美診所看醫生)我有去 看過,可是幾年幾月都忘記了」、「(檢察官問:【提示99 年訴字第185號卷第81至82頁並告以要旨】依妳的病歷資料 顯示,98年2月5日、98年2月13日、98年2月17日妳有三次去 看醫生,有何意見)有,我有去看。沒有意見」、「(檢察 官問:那時妳是給哪一個醫生看)(證人先向右回頭看證人 楊重騏,再向左回頭看被告楊令勤,然後以左手食指指被告 楊令勤)給這個醫生看」、「(檢察官問:三次都是給被告 這個醫生看嗎)是」、「(檢察官問:那三次妳是看什麼疾 病)看感冒」、「(檢察官問:那時妳感冒是哪裡不舒服) 就是冬天來了,感冒,沒辦法上班,小孩又在家裡沒人看, 想說那個診所在家裡附近,就直接去看」、「(檢察官問: 妳那時感冒是哪裡不舒服)頭痛、喉嚨痛」、「(檢察官問 :妳那三次看診的過程,那個醫生是怎麼幫妳看的)我也忘 記怎麼看的,跟一般的人看感冒一樣」、「(檢察官問:【 提示99年偵字第1755號卷第100頁並逐字朗讀告以要旨】在 檢察官那邊妳也說只有在庭的這位醫師即被告楊令勤看過妳 ,檢察官又問妳『在庭的這位醫師除了問診外,還有無幫妳 看喉嚨、耳朵等處?』妳回答:『會拿一個東西壓舌頭看喉 嚨,拿燈照看耳朵,有時鼻子不舒服會抬起來讓他看,也有 拿聽診器聽胸部,大概就是這樣』,當時所言屬實嗎)是」 、「(檢察官問:妳記不記得那個醫生是怎麼幫妳開藥單的 )他在診所開藥單,然後去隔壁藥局拿藥」、「(檢察官問 :那個醫生是手寫還是打電腦)打電腦吧」、「(檢察官問 :那個醫生邊幫妳看診時,邊打電腦)應該是」、「(檢察 官問:妳剛才手指的那個醫師幫妳看診時,還有其他的醫生 或男生會在旁邊幫妳看嗎)沒有」、「(檢察官問:就只有 那個醫生即被告一個人幫妳看病而已)對,就是我被他看的 這個醫生(證人以左手向後指被告楊令勤)一個人而已」( 見院卷頁140至141);「(被告楊令勤問:在進去偵查庭接 受檢察官詢問之前,是不是有一位男士在妳旁邊教導妳作答 )你被誰告我根本不知道,也不知道你被告什麼事情,你犯



什麼違法我也不知道,我被叫來我很麻煩的,我也不願意來 的,上次來是我老闆載我來,我老闆還以為這個員工是怎樣 怎麼被叫來,我老闆嫌我太麻煩,我連法院怎麼走都不知道 ,我老闆是好心載我來,然後我進來,我老闆就回去了。我 老闆也沒有教導我要怎麼講」、「(被告楊令勤問:是不是 有人教導妳故意作出對我不利的證詞)沒有(不耐煩),根 本跟我沒有什麼關係,誰告他我也不知道,他犯什麼罪我也 不知道,我是很無辜被叫來的,我只是住在他附近而已,我 還很想衝到他那邊問他,為什麼我給你看病而已,我會被叫 來跑法院?我真的跟你沒什麼關係,你還問那種話,我真的 很無緣無故的(證人激動)」(見院卷頁141背面至142); 「(審判長問:妳看一下妳右後方那一位證人楊重騏,妳有 無在新美診所看過這位)(證人向右回頭看證人楊重騏後) 沒有」、「(審判長問:【提示99年訴字第185號卷第81至 82 頁並告以要旨】依照剛才檢察官給妳看的病歷,妳在98 年2 月份連續密集三次去新美診所看感冒)對」、「(審判 長問:所以妳對那次的印象還滿深刻的)對啊。我就很生氣 ,還問我什麼誰指導我」、「(審判長問:所以妳對於是哪 一個醫生看妳病的,會不會搞錯)不會。就是剛剛檢察官問 我看感冒是怎樣看的,就是那樣」、「(審判長問:妳去那 家診所看病時有拿健保卡出來)有」、「(審判長問:妳會 去那家診所看就是因為在家附近)對,因為小孩在家沒人看 ,就想說它在附近就去看」、「(審判長問:妳知否實際上 幫妳看感冒的那個醫生其實沒有醫師資格)不曉得,連他叫 什麼名字我都不知道」、「(審判長問:所以妳去那邊看是 以為他有醫師資格,所以才給他看)我以為開診所的就是有 當醫師的資格,一般也很多人看,我也可以看,我怎麼會懷 疑」、「(受命法官問:妳去那個診所由被告幫妳看病時, 他有問妳哪裡不舒服嗎?他如何問妳)對,他問我妳哪裡不 舒服,我說好像是感冒,他就幫我看」、「(受命法官問: 他怎麼幫妳看)喉嚨痛他就跟妳看喉嚨,然後會給妳聽」、 「(受命法官問:用聽診器聽妳嗎)對」、「(受命法官問 :被告有用壓舌板把妳的舌頭扳開,看妳喉嚨有沒有發炎) 是」、「(受命法官問:接著他拿聽診器聽妳哪裡)前面胸 口」、「(受命法官問:他有沒有聽妳後面)忘記了」、「 (受命法官問:這樣看完、聽完之後,被告有無說妳是生什 麼病)對,他就說妳感冒了」、「(受命法官問:妳有無跟 被告說妳因為要上班,感冒藥不可以開太重)有。我跟他講 說因為我要上班,有沒有那種藥吃了會比較想睡覺的,要告 訴我,我白天要拿出來,我不吃」、「(受命法官問:那被



告如何回答妳)他說好,他說不會開想睡覺的藥給我」、「 (受命法官問:被告還有無問妳其他問題)不知道,覺得好 像這樣而已,那麼久的事情了」、「(受命法官問:被告一 邊幫妳看完、問完之後是否一邊用桌上的電腦打字進去)對 」、「(受命法官問:然後被告列印出一張紙給妳,叫妳去 做什麼)叫我去隔壁藥局拿藥」、「(受命法官問:被告問 完之後,有無說他還要再去找醫生來幫妳看一下)沒有」、 「(受命法官問:被告把妳的病都看完之後,有無其他醫生 再進來看妳的病)沒有」(見院卷頁142至143背面)。從而 ,足見被告楊令勤確係在無其他醫師之指示下,即以醫師身 分對病患即證人高阮碧為診察3次,並利用電腦記載病人高 阮碧病歷及開立處方,有執行醫療業務之行為甚明,從而, 被告辯稱證人高阮碧為外籍人士,故不瞭解臺灣民情及醫師 作為,且事隔多年何以可陳述如此鉅細靡遺,可能係挾怨報 復而作證等情形,顯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㈢、證人鄭秀鳳於北區健保局訪問、調查站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 均證稱:去「新美診所」看診,每一次都是身材高高的、眼 睛會一眨一眨的男醫生幫我看診,今年(98年)2月份看感 冒,3月份最後一次是由另一個比較矮、中等身材的男醫師 幫我看;我每一次都是在庭的楊令勤醫師幫我看,只有1次 是給別的醫師看,我會先去掛號,小姐就會叫我,我進去診 間,就看到楊令勤醫師,楊令勤會問我看什麼,如果我感冒 ,我就說今天來看感冒,他就會問我有什麼發燒症狀,並用 聽診器聽胸部等,楊令勤幫我從頭看到尾,不會有其他醫師 來幫我看等語(見偵卷頁59至60,38至39、98);復於本院 交互詰問時亦證述如下:「(檢察官問:98年2、3月間,妳 曾不曾到大庄路的新美診所看醫生)有」、「(檢察官問: 妳去新美診所看的醫生都是哪一位醫生)(證人舉左手向左 後方指被告楊令勤)這位醫師啊。還有一次是另一位」、「 (檢察官問:妳的意思是說妳去新美診所看的醫生都是妳現 在手指的被告楊令勤)對啊,都是他看的」、「(檢察官問 :還有呢)還有一次不知道幾年的時候是另外一位醫師,這 樣而已」、「(檢察官問:另外一位醫師是誰)不知道,我 都沒有看名字,都不知道。我連這位醫師(左手指被告楊令 勤)都不知道他的名字」、「(檢察官問:那另一位醫師是 妳右手邊這一位【指證人楊重騏】嗎)(證人向右後方轉頭 看證人楊重騏後)不是」、「(檢察官問:依據妳的病歷資 料,98年2月25日妳有去看一次急性扁桃腺炎,也就是過年 後不久,那一次妳也是給被告看的嗎)對」、「(檢察官問 :那時妳知道他的名字嗎)不知道」、「(檢察官問:妳那



次去給被告看病時,旁邊還有無其他醫生)沒有」、「(檢 察官問:所以就診間就只有一個醫生)對」、「(檢察官問 :妳覺得那個醫生幫妳開的藥有沒有效)有效啊」、(「檢 察官問:他很認真幫妳看病,是不是)就跟其他醫生都一樣 ,我們去別的診所看也都是這樣看」、(「檢察官問:98年 2 月25日那次他是怎麼看的?過程如何)過程就是我們先掛 號,然後就叫進去,他就問我要看什麼,我說感冒就看感冒 ,他就問我喉嚨有沒有痛之類的,大部分都是這樣,我們去 別家看也是這樣問」、「(檢察官問:不管別家診所,我是 問妳在新美診所那一次的看診情況如何)對啊,就是這樣問 」、「(檢察官問:【提示99年偵字第1755號卷第98頁倒數 第三問答並告以要旨】檢察官問妳每次看病的過程,妳說『 我會先去掛號,小姐就會叫我,我進去診間,就看到楊令勤 醫師,楊令勤會問我要看什麼,如果我感冒,我就說今天來 看感冒,他就會問我有什麼發燒等症狀,並用聽診器聽胸部 等。看感冒會領藥,給哪個醫師看,就哪個醫師開藥』妳98 年2月25日的看診過程是否如此)對,就是這樣」(見院卷 頁135背面至137);「(被告楊令勤問:妳到底能不能肯定 是誰下的診斷、是誰開的藥物?是誰交給妳處方簽?誰幫妳 作其餘的治療)(證人舉左手向左後方指被告楊令勤)楊醫 師啊,不過他的名字以前我們不知道,問診、聽診、開處方 的都是他(證人再度以左手向左後方指被告楊令勤)」、「 (被告楊令勤問:究竟妳如何去肯定是誰給妳開的處方)我 們去他都是用電腦的、用打字的,看好了就拿那個打字的藥 單去隔壁藥房拿藥。當時在電腦那邊幫我打處方,然後印出 來交給我的當然是醫生(證人再度以左手向左後方指被告楊 令勤),醫生看的當然是醫生打處方,就是這個醫生看的( 證人再度手指被告楊令勤),他看也都是電腦的,我們又不 曉得電腦,看完什麼藥都出來了,我們就拿那個藥方去拿藥 」、「(被告楊令勤問:問題就是她所講的跟我們的作業流 程不一樣,跟診所的常態作業流程不一樣,為什麼事隔這麼 多年了,證人的描述卻可以這麼一清二楚)對啊,我們去看 就是這樣,大部分都是醫生前面有一台電腦,他打字,然後 我們就去拿藥,就是這樣而已」(見院卷頁137至138);「 (審判長問:剛才妳說妳去新美診所看病的過程,妳進去診 間之後就看到被告,被告會問妳要看什麼,如果妳感冒妳就 會跟他說妳要看感冒,接著他會問妳有無發燒等等一些症狀 ,接著用聽診器聽胸部這些,他跟妳做這些程序的同時有無 一併在打電腦輸入症狀跟開藥)有。有開藥」、「(審判長 問:那他有無說請妳等一下,他還要把妳的這些症狀再去跟



其他的醫師報告,才能開藥給妳)沒有」、「(審判長問: 他開藥時也有打電腦輸入)有」、「(審判長問:妳回頭看 一下被告楊令勤與證人楊重騏,妳進去新美診所的診間給醫 生看時,除了楊令勤有在之外,還有無其他醫生也在)(證 人向左回頭望證人楊重騏,再向右回頭望被告楊令勤)沒有 」、「(審判長問:就只有楊令勤在)對」(見院卷頁138 至139)。基此,足見被告楊令勤確係在無其他醫師之指示 下,即於98年2月25日以醫師身分對病患即證人鄭秀鳳為診 察,並利用電腦記載病人病歷及開立處方,有執行醫療業務 之行為無訛,是以,證人鄭秀鳳證述被告本次之犯罪行為日 乃98年2月25日,非94年之犯行,況被告於96年間,違反醫 師法之案件,已經本院於98年1月6日以96年度訴字第492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4年確定,益證被告辯稱證 人鄭秀鳳記憶係94年之看診情形,乃屬誤會及諉責之言,委 無可採。
㈣、證人楊重騏雖於檢察官訊問時陳稱:其為診所負責醫師,診 所內僅其1人看診,被告為診所股東之一,會來診所及藥局 走動、到處管,至於他有無看病並不清楚等語(見偵卷頁92 至93);而於本院交互詰問時證述如下:「(檢察官問:證 人高阮碧在98年2月5日、13日、17日去新美診所看診,是你 親自看診的嗎)我告訴你,我把我的立場跟你講……」、「 (檢察官問:針對問題回答,高阮碧上開三次是你親自看診 的嗎)我告訴你,我要看病,他不給我看,他就把病人抓走 。(證人激動站起來,審判長請其坐下慢慢陳述)我們診所 一進門,右手邊一個電腦、左手邊一個電腦(證人又站起來 用手在左右兩方分別比劃),右手邊是我坐的位置,左手邊 是楊令勤坐的位置,病人一來我先看,看完以後,楊令勤就 把病人又拉過去看,就這樣看,我坐在右手邊這邊根本沒事 幹。第二點,外傷的病人來了,我會縫合,楊令勤把我縫合 的傷口通通拆掉,他又自己去縫、去處理(證人又站起來用 手比劃),所以我在那邊是做一個傀儡,我要看病人,他就 把病人拉去看,我看這樣也不是辦法。是這種情況,他在場 我不講,因為他是老闆,我要看,他把人拉去看」、「(檢 察官問:高阮碧在98年2月份連續三次就診的病歷與藥單, 是你記錄的嗎?上面『醫師楊重騏』的章是你蓋的嗎)我是 掛執照的,我是被他……」、「(檢察官問:請針對問題回 答)我要把我的立場告訴你,我可以跟你講我的情況嗎」、 「(檢察官問:【提示99年訴字第185號卷第81至82頁並告 以要旨)高阮碧在98年2月份連續三次就診的病歷與藥單, 是你記錄的嗎?上面『醫師楊重騏』的章是你蓋的嗎)我知



道,都是我的執照、我的章,當然會蓋我的章」、「(檢察 官問:為什麼會蓋你的章)我是楊令勤新美診所的負責人, 我是那邊看診的醫師,可是在那種情況下,楊令勤把我的病 人挖去,他看了以後,他當然蓋我的章」、「(檢察官問: 上面的三張藥單是你開的還是楊令勤開的【提示並告以要旨 】)我跟你講,楊令勤在我印象裡面是很能幹的醫師,雖然 名片上沒有寫名醫,我以為他是很會看病的醫師,可是我去 那邊觀察一個月以後,發現不對勁、我要把我的立場講清楚 啊,檢察官一直問我這些問題,好像我在包庇楊令勤一樣」 、「(檢察官問:上面的三張藥單是你開的還是楊令勤開的 【提示並告以要旨】)他拿去開的,他蓋我的章」、「(檢 察官問:所以高阮碧那三次的看診實際上也都是被告在看) 應該是」、「(檢察官問:不是你在看)我跟你講,我要看 ,他就拉過去,我要看,他就拉過去,那我能怎樣?他是老 闆,他給我錢啊」、「(檢察官問:可是依照剛才證人高阮 碧的回答,她去看診時,從頭到尾都是被告一個人在幫她看 ,並沒有其他醫師在,有何意見)我跟你講,我一台電腦, 楊令勤一台電腦,她一進來就直接跑到楊令勤那部電腦那邊 去了,她以為兩個都是醫師」、「(檢察官問:但是高阮碧 剛才說她看診時只有被告一個人在幫她看,並沒有其他醫師 在,有何意見)我告訴你啦,這個情況他們都是(改稱)為 什麼擺兩台電腦?一個給我坐,一個給他坐,有些病人會找 我看,楊令勤不在的時候我就看,有些病人一來就找他,因 為看習慣了,就找他看」、「(檢察官問:是否有時候你不 在診所《證人楊重騏插話:有時候是》,只有楊令勤在診所 裡面的時候,他也會自己當起醫生來?譬如高阮碧看診的情 形就是如此)我要聲明一下,有的時候我要看,看完了,楊 令勤甚至於把病人都搶過去,把我打進電腦的東西都全部改 過來」、「(檢察官問:鄭秀鳳跟高阮碧,楊令勤有在你面 前把她們拉過去看嗎)對啊」、「(檢察官問:你是否確定 ?你剛才不是說你對鄭秀鳳跟高阮碧沒有印象)我能在楊令 勤面前講有印象嗎?所以我很多事沒辦法講,我就現在跟你 們講,我這邊一台電腦,楊令勤那邊一台電腦,病人一進來 ,我跟病人不認識,病人就叫他「楊醫師」就跟楊令勤哈啦 哈啦,就去給他看了。我的觀念裡面楊令勤很厲害,我以為 他有醫師執照,結果我觀察兩個月以後,我趕快溜、趕快跑 啊,我覺得怎麼可以?我覺得良心不安」、「(檢察官問: 你為何良心不安)人家說我有執照的包庇密醫啊,不跑還得 了」、「(檢察官問:所以被告楊令勤的確是有密醫的行為 )這種情況百分之百嘛」、「(檢察官問:剛才鄭秀鳳與高



阮碧作證說她們去診間從頭到尾只有一位男性醫師,並沒有 發生被告從你面前拉她們過去的情形,有何意見)我告訴你 啦,兩個診室,兩台電腦,病人進來一個拐彎就到被告的電 腦那邊去了,因為他們熟嘛」、「(檢察官問:你的電腦跟 被告的電腦中間有隔開嗎)中間有一段距離,沒有隔東西, 兩個桌子都是敞開的」、「(檢察官問:都在同一間嗎)同 一個房間裡面,可是他們一進來,一看到楊令勤,就跑去找 他,很奇怪,他們都不來找我,因為我是新來的」、「(檢 察官問:所以在被告幫鄭秀鳳跟高阮碧看診的那個空間裡面 就只有被告跟那一次看診的病人,你只能在旁邊的另外一台 電腦的那個區域)對,我在那個區域,他們一進來就找他看 ,我又不能把他們搶過來看」、「(檢察官問:【提示99年 訴字第185號卷第62至63頁100年3月2日補充理由書附表並告 以要旨】高阮碧、鄭秀鳳、陳定國、黃豔這四位證人去看診 的情況都是像你剛才所講的,是被告在看,你被晾在旁邊嗎 )我在那邊的情況都是這個樣子,大部分都是這樣子,他們 都不理我,也不認識我,然後一轉頭就去找楊令勤,當然他 們認識啊」、「(檢察官問:你的意思是說,都是被告在看 診,你就被晾在旁邊了)對」、「(檢察官問:為什麼這四 位病患那幾次的醫生章還是蓋你?既然都不是你看的,為什 麼醫生章還是蓋你的)我是負責人,蓋我的章,健保局才會 給付,沒有蓋我的章就不能給付了。處方打出來以後,要去 蓋章才能到藥局去領藥,而且要蓋我的章才有效」、「(檢 察官問:你的章是誰蓋的)魏如妙」、「(檢察官問:你的 章平常是由誰保管)魏如妙」、「(檢察官問:魏如妙為什 麼會去蓋你的章)她是總管,申報、藥品進出、管理什麼的 ,都是她在做,她是我們的總管」、「(檢察官問:魏如妙 蓋你的章,是你叫她去蓋的,還是被告叫她去蓋的)因為到 月底要申報、要整理,都要蓋我的章」、「(檢察官問:為 什麼魏如妙可以蓋你的章?是誰授權給她?或誰叫她這麼做 )我沒有授權給她。她自己就刻了一個我的章,她跟我說『 我管理方便,我幫你刻了章,我可以蓋,等於說申報也方便 ,也可以……』」、「(檢察官問:為什麼她可以這樣做) 她是醫院的總管啊,管理雜務、藥品的進出、月底的申報, 都是她,因為我對這些不內行」、「(檢察官問:所以魏如 妙有跟你說她去刻了一個你的章,以方便她去蓋)對」、「 (檢察官問:所以上開四位病人的處方簽到底是不是你叫魏 如妙去蓋的)這個行政作業上來講,一個處方出去,一定要 有我的章,是魏如妙說『你很忙,我幫你刻一個章,我來蓋 ,而且申報也方便』申報就是月底要整理」、「(檢察官問



:所以你知道實際上看診的病人幾乎都是被楊令勤拉過去看 診,然後由魏如妙基於行政作業蓋你的章)對」(見院卷頁 147至150);「(審判長問:你是以每個月20萬元的薪資受 僱於被告楊令勤)對」、「(審判長問:這20萬元是固定的 還是有業績獎金)固定的」、「(審判長問:你知道楊令勤 沒有醫師資格嗎)我不曉得,開始的時候我都不曉得,我以 為他有。後來我越看越不對」、「(審判長:問後來你何時 知道他沒有醫師資格?為什麼知道)後來他前面幾任的醫師 ,一個夏醫師、一個李醫師、一個周醫師,常常打電話回來 說『楊醫師、楊醫師,那個姓楊的還在那邊看喔?(台語) 』他們那些醫師都知道,為什麼不傳他們,就傳我」、「( 審判長問:針對問題回答,後來你何時知道楊令勤沒有醫師 資格)為什麼知道?後來我有一個同學從南庄過來,他一看 到楊令勤就跟我說『楊醫師,你要注意這個人,以前我在這 裡打過工,他可能是密醫』他這樣提醒我」、「(受命 法官問:你有無看到楊令勤怎麼問診的過程)有」、「(受 命法官問:以高阮碧的情況而言,楊令勤是怎麼問診的)有 時他也會拿壓舌板壓一壓看看喉嚨、用聽診器聽診」、「( 受命法官問:你聽得到楊令勤跟病人之間的對話嗎)可以」 、「(受命法官問:如果病人今天是急性扁桃腺炎,楊令勤 會怎麼問)打針、吃藥」、「(受命法官問:楊令勤會先怎 麼問)問有沒有發燒、有沒有頭痛、全身不舒服、有沒有咳 嗽,他都會這樣問,然後他就用聽診器聽一聽、用壓舌板壓 一壓喉嚨,然後就打電腦開處方了,就叫病人去拿藥」、「 (受命法官問:楊令勤會告訴病人是什麼病嗎)應該會」、 「(受命法官問:你不是在場聽嗎?怎麼會說應該會)他那 一套跟我們的……因為我們內行看內行會看得比較清楚,他 看病的那一套,如果是外行人看,會認為他完全是一個醫師 ,看不出來他是一個江湖郎中」、「(受命法官問:楊令勤 跟病人說是什麼病之後,接著他會做些什麼動作)他在電腦 裡面打,旁邊的列表機就會跑出處方,他再把處方交給病人 到後面藥局去領藥,如果病人需要打針的話楊令勤就會直接 叫護士小姐去注射室幫病人注射,病人需要打點滴也是一樣 ,叫小姐把病人叫到打點滴室去」、「(審判長問:你到診 所之後,你所看診的病人病歷,你看完之後是你自己打,還 是請楊令勤幫你打)都是我自己打,用電腦打」、「(審判 長問:楊令勤說你不會用電腦,你對他們診所的系統不熟, 有何意見)亂講,我不會用電腦,我當什麼醫生?我會用電 腦,他只是這樣講而已,我還是會用電腦」、「(審判長問 :所以並不是病人由你看完之後,你指示楊令勤打電腦病歷



並且開藥)沒有,沒有。幾乎都是他在看,他在打」、「( 審判長問:楊令勤說他在新美診所裡面只是從事醫師助理的 工作,不是做醫師問診的工作,有何意見)啊?如果這樣子 的話,這些病人為什麼都會去找他(笑),呵呵呵,很簡單 的問題啊」、「(審判長問:楊令勤是否只是幫忙打電話調 病歷而已)沒有,病人掛號以後那個病歷就自動由小姐調出 來了」、「(審判長問:楊令勤說他在診所只是幫忙打電話 調病歷,你不常用電腦,所以他會幫你做一些醫師助理的工 作,有何意見)他講的那個話不實在」、「(受命法官問: 為何之前在檢察官面前你沒有陳述今天所講的部分)因為我 要保護自己,如果我說他在看病,第一個,我會害到他,第 二個,我自己站不住我醫生的立場,所以我在調查局時講我 一個人看病,可是今天在這裡我良心過不去,我要把所有的 事情都講出來」(見院卷頁151至155)。準此,可見證人楊 重騏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內容,核與證人高阮碧、鄭秀鳳上 述證述情節,大致相同,則被告楊令勤確係在無證人楊重騏 醫師之指示下,即以醫師身分對病患即證人高阮碧、鄭秀鳳 診察,並利用診所內之電腦將非由證人楊重騏親自治療病患 高阮碧、鄭秀鳳之醫療過程等不實事項登載於「新美診所」 病歷上,並輸入病患之處方簽後均加以列印,再交由診所內 總務兼掛號人員魏如妙持「醫師楊重騏」印章蓋印在上開楊 令勤所製作之不實病歷表及處方上,而向北區健保局申領醫 療費用,有執行醫療業務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詐欺 之行為,至為明確。至被告辯稱證人楊重騏在診所時即與伊 不合,已有恩怨始離開,且其要錢不成,故挾怨報復,其證 述不實在云云,然由上述證人楊重騏不斷重申其係因良心過 不去才願吐真言,且其遲至本院審理時始為上述,如其真有 意挾怨報復,大可於檢察官偵查中陷害被告,況證人楊重騏 上述證言,亦有陷己於罪之可能,準此,被告空言證人楊重 騏上述證述為陷害之意,實不足為取。
㈤、此外,復有證人魏如妙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卷頁8至11 、 12至14、90至93、120至121)附卷為憑,並有上開病患之病 歷表影本各1份(見院卷頁78至80、81至82)、中央健康保 險局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交付調劑醫療費用明細 表2份(見偵卷頁61至62、71至72)、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 康保險局99年4月23日健保桃字第0993011346號函暨所檢附 之保險對象鄭秀鳳及高阮碧於97年1月1日至99年4月16日於 「新美診所」之就醫紀錄、該診所申報健保醫療費用等資料 各1份(見偵卷頁109至117)、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 局北區業務組99年11月15日健保桃醫字第0993014263號函1



份(見院卷頁37)、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北區業務 組99年11月3日健保桃醫字第0993014061號函及附件1份(見 院卷頁38至45)、新美診所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 構合約1份(見偵卷頁74至82)在卷可稽,堪予認定。㈥、綜上,被告違反醫師法第28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 詐欺取財之犯行,事證明確,堪予認定。
三、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 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 此見刑法第220條規定甚明,被告在電腦上製作病患病歷等 電磁紀錄,自屬其業務上登載之文書。又按醫師法第28條所 謂之「醫療業務」,係指以醫療行為為職業者而言,乃以繼 續之意思,反覆實行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當然 包含多數行為;又不問為主要業務或附屬業務,凡職業上予 以機會,為非特定多數人之醫療行為均屬之,且不以收取報 酬為要件。上揭所稱之「醫療行為」,則係指凡以治療、矯 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的診察、診斷 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的診 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 所為的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的全部或一部的總稱 。又該條所謂之「擅自」,係指應由醫師親自執行之醫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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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