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00年度,12號
SCDM,100,訴緝,12,201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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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緝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璽凱即陳日青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璽凱自民國壹佰年拾壹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陳璽凱因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 院於訊問被告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 9年始到 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 有羈押之必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 ,於民國100年8月27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後,認 為前項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0年11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毛松廷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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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