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家俊
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林輝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古家俊自民國壹佰年拾壹月柒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古家俊前經本院以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犯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逃 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為羈押處分。茲因被告於 本院準備程序已坦承犯行,且又另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自100 年10月28日起,送往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 治所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此有該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 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稽,是難認尚有逃亡之虞,前揭羈押 原因已經消滅,自應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林建鼎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念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