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202號
SCDM,100,訴,202,2011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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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2號
公訴檢察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佟麗如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__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 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一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林建鼎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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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