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自字,100年度,14號
SCDM,100,自,14,201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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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自字第14號
自 訴 人 陳昌志
被   告 陳亦良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選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 理 由
一、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1 項前 段固定有明文;惟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 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如逾期 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319 條第2 項、 第329 條第2 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自訴人陳昌志於民國100 年11月17日具狀向本院提起 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依上開法條規定, 其程式自有欠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之規定, 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選任律師為自訴代理 人,如逾期仍未選任律師為代理人到場,將依法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蔡欣怡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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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