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189號
SCDM,100,聲,1189,2011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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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靜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執聲字第911號,偵查案
號:99年度偵字第5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手槍壹枝(內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9.0±0.5mm金屬彈頭之非制式子彈參顆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99年度偵 字第5507號被告羅靜茹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業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90 號判決無罪確定,惟扣案槍 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槍枝及非制式子彈共7 顆係違禁物 ,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 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本件扣案之手槍1 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 送鑑定結果,認係改造手槍,由仿BERETTA 廠84型半自動手 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 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另扣案之非制式子彈9. 0 ±0.5mm 子彈5 顆,係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9.0 ±0.5mm 金屬彈頭而成,採樣2 顆試射,可擊發,認均具殺傷力等情 ,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8 月2 日刑鑑字第099010 0637號槍彈鑑定書附卷可稽(見第5507號偵查卷頁104 ), 是以上開扣案手槍1 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尚存之非制式子彈9.0 ±0.5mm 子彈3 顆分別屬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所稱之槍砲、彈藥 ,而依同條例第5 條規定,為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 有之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本件此部份之聲請並無不合,爰 裁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
㈡至於另扣案之9.0mm 子彈1 顆、8.8mm 子彈1 顆,經送鑑定 後,乃認:①9.0mm 子彈1 顆,為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 組合直徑9.0mm 金屬彈頭而成,不具底火火藥,不具殺傷力 。②8.8mm 子彈1 顆,為非制式子彈,由遭截短之9mm 制式 彈殼組合直徑8.8mm 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可擊發,具殺 傷力等情,亦有上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槍彈鑑定書1 份附卷可稽(出處同上),則上開9.0mm 子彈1 顆因不具殺



傷力,故不具違禁物性質,而9.0 ±0.5mm 子彈2 顆、8.8m m 子彈1 顆,雖均具殺傷力,然均經鑑驗試射滅失,已非違 禁物,是認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 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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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