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交簡附民字,100年度,74號
SCDM,100,竹交簡附民,74,20111128,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74號
原 告 黃美貞



被 告 陳朝明



被 告 鐵馬士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明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陳朝日被訴過失傷害案件( 本院100 年度竹交
簡字第646 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1/1頁


參考資料
鐵馬士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