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0年度,926號
SCDM,100,審易,926,2011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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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字第9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皓量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少連偵字第7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湯皓量於民國100 年5 月29日凌晨,在 新竹市○○路某夜店與綽號「凱哥」之成年男子(下稱「凱 哥」)飲酒,進而得悉「凱哥」與新竹縣竹北市○○路附近 一家寵物店經營者有糾紛,乃決定為「凱哥」出氣,竟基於 教唆少年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於同日凌晨3 時39分,撥打 電話與少年莊00,並欲其前來新竹市「錢櫃KTV 」,少年 莊00乃邀另一少年范00(兩位少年所涉毀損非行,現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調查)騎乘機車搭載前往「錢櫃 KTV 」,湯皓量即交付少年莊00鐵棍1 支,並欲其砸毀停 放在新竹縣竹北市○○路寵物店門口之黑色日產牌轎車,少 年莊00范00於同日凌晨4 時27分抵達上述寵物店門口 ,旋由少年莊00下車持鐵棍揮打告訴人郭文慶所有之車牌 號碼3390-MY 號自用小客車,致該車前擋風玻璃破損、右前 門、右後門、右前柱板金凹損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告 訴人郭文慶,少年范00則在旁把風,迨砸毀車輛後,兩人 隨即離去,並將鐵棍丟棄在鄰近不詳地點之大水溝,因認被 告湯皓量涉有刑法第29條第1 項、第354 條之教唆毀損罪嫌 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郭文慶告訴被告湯皓量毀損案件,公訴人認係 觸犯刑法第29條第1 項、第354 條之教唆毀損罪,依同法第 35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被告湯皓量所涉教唆毀損 罪嫌部分,業據雙方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郭文慶撤回對被 告湯皓量之告訴,有本院訊問筆錄、和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 訴狀各1 份附卷可查。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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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