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786號
PCDV,99,訴,1786,2011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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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86號
原   告 張台梅
輔 佐 人 張智清
被   告 賴玉紹
訴訟代理人 顏武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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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