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86號原 告 張台梅輔 佐 人 張智清被 告 賴玉紹訴訟代理人 顏武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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