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99年度,222號
PCDV,99,家訴,222,2011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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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222號
上 訴 人 伍麗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明和吳敏惠吳明賢間請求確認繼承
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837,356元,應徵上訴之裁判費壹
萬參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大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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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