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8年度,18號
PCDV,98,建,18,20111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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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8號
上訴人 隆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元律
以上上訴人與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因98年度建字第18號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價)額為
新台幣貳佰貳拾玖萬伍仟肆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參萬伍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於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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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隆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