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8年度,18號
PCDV,98,建,18,20111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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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隆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元律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法定代理人 林倩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應由林倩綺為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 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 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同法 第175 條亦規定上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 即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二、經查,本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已於100年9月 16日已由林倩綺交接宣誓就任(見新北市政府文化局網頁公 告),茲據其聲明承受訴訟,依前開說明,應由本院裁定命 其承受訴訟,並續為訴訟行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於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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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隆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