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525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張錦源
藍偉中
被 告 胡律傑原名胡祥傑.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有背信犯罪嫌疑,經檢察官偵查中,確有 影響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 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經本院刑事庭判決被告有罪在案,有 本院98年度訴字第4170號案件卷宗可稽。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及關於撤銷停止之裁定,得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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