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913號
PCDV,100,除,913,20111125,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913號
聲 請 人 莊林美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8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
│股票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第913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001 │協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 1 │ 616 │ │
└──┴──────────────┴──────────────┴───┴────┴───┘

1/1頁


參考資料
協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