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842號
PCDV,100,除,842,20111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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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除字第842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三重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瑩琤
代 理 人 汪宜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26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支票附表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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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8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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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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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印通彩色印│台灣中小企│100年7月6日 │200,000元 │0000000 │ │
│ │刷股份有限│業銀行北三│ │ │ │ │
│ │公司 │重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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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三重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三重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重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