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04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許乾義
債 務 人 范庭郢
范國材
姜秀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玖佰壹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范庭郢於民國(下同)96年就讀私立君毅高
中時,邀同債務人范國材、姜秀琳為連帶保證人訂立
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300,
000 元整,又於100 年就讀育達商業科技大學時,邀
同債務人姜秀琳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
款借據額度為800,000 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
計算實際動用借支189,429 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
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 102 年02月07日) 一年後
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
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
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
金。
(二) 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6 年03月07日起,未履約攤還
本息,尚欠86,918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
,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
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 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等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3041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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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姜秀琳、范│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15809 │庭郢、范國│2月07日起 │ │一五 │
│ │元 │材 │ │ │ │
├──┼───┼─────┼──────┼──────┼───────┤
│ 002│新臺幣│姜秀琳、范│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71109 │庭郢 │2月07日起 │ │一五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姜秀琳、范│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5809 │庭郢、范國│3月0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材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姜秀琳、范│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1109 │庭郢 │3月0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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