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國字第2號
上 訴 人 李騰達
兼法定代理
人 李蘭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間國家
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有關上訴人李騰達部
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75,750元;有關上訴人李蘭英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均未據上訴人李騰達、李蘭英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李騰達、李蘭英
各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均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