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825號
PCDV,100,訴,1825,20111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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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傑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麗娟
訴訟代理人 陳秀宜
盧永盛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施雅芳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杜玉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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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傑隆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