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502號
PCDV,100,訴,1502,20111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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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02號
上 訴 人 簡錫村 
      簡郭寶秀
      甲○○
      乙○○ 
兼前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簡成財 
      闕淑敏 
上 訴 人 丙○○ 
      丁○○ 
兼前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簡美麗 
      顏志愷 
被 上訴人 相振棕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150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
伍萬肆仟參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柒佰肆拾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烱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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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