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265號
PCDV,100,訴,1265,2011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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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65號
上 訴 人 高銘聰
被 上訴人 林瑋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9 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依法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3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 五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0年11月3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67頁),茲已逾限,上訴人 仍未遵行,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 第68頁),揆諸首揭法條,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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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