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子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親字,100年度,135號
PCDV,100,親,135,2011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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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親字第135號
原   告 黃詩育
被   告 陳昭雄
      陳鄭阿雙
      鄭麗妃
      陳振德
      陳淑惠
      陳麗君
      陳燕綾
      曾雅純
      曾雅文
      陳欣瑩
      陳建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交付子女事件,經查本件訴訟之被告 於起訴時之住所地係在桃園縣龜山鄉○○○街77號3 樓,此 除為起訴狀所載外,亦經被告陳鄭阿雙鄭麗妃到庭陳明無 訛,是被告於起訴時之住所地並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揆諸 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本院並無管轄權甚明,自應由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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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