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3325號
PCDV,100,補,3325,2011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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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325號
原 告 張世明
訴訟代理人 詹靜蕙
上列原告與被告景德傢俱生活館馬國慶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新
臺幣(下同)200萬元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另
原告請求被告為拆除施作之非財產權之訴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3000元,合計原告應繳納3萬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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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