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3144號
PCDV,100,補,3144,201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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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144號
原 告 僑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兆霖
被 告 林忠輝
之1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貳拾伍萬零壹佰
參拾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萬參仟貳佰柒拾肆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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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僑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