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3039號
PCDV,100,補,3039,201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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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039號
原 告 石曜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春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陸萬伍仟肆
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陸仟壹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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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