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2431號
PCDV,100,補,2431,20111115,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431號
原 告 劉達宜
呂復元
蔡桂芬
被 告 富源興企業有限公司
兼訴訟代理
人 陳素珍
被 告 湯振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之聲明第一項有關被告應返還土地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部分
,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17,480元(系爭土
地公告現值與面積之乘積總合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21
6元;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有關土地分割部分,其中原告蔡
桂芬因均非各該土地共有人,故就此部分毋庸繳費,另就原告劉
達宜及呂復元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為14,587,662元及
7,293,831元(即以原告劉達宜呂復元所共有新北市○○區○
○段1019、1024、1025、1026及1030地號土地分割後可分得部分
按土地公告現值與面積之乘積總合為據),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
費140,392元及73,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及原告劉達宜呂復元各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1/1頁


參考資料
富源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