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韋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瓐姍
附件:
一、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規定,繳納聲請更生 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 每份34元計算,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 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三、法定格式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至少須含財產目錄、收 入數額及必要支出數額、扶養義務人等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債權人、債務人清冊(須含所有債權人、債務人之姓名或 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若有住居所不明 者,應表明其最後住居所及不明之意旨,並應表明其債權名 稱、貨幣種類、清償期等)。
四、台端自陳目前債務總金額為1,407,039 元,請詳加說明其債 務償還情形?發生之原因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該些花費 是否仍具可變賣之價值?(須一併提出債務證明文件,例如 契約書、借還款轉帳影本、執行命令影本等;且須陳明資產 管理公司債權受讓自何債權人?何時移轉?其名稱、債權額 暨債務償還情形如何?)
五、聲請人是否已婚?是否有子女?請提出本人暨配偶或子女於 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 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
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 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 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六、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提出更生 清償方案(需含預擬每月還款金額、年限、預計總還款金額 及其占總債務之成數等)並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 用?
七、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聲請人聲請前2年實際支出應受 扶養人(例如子女及配偶等)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就該扶 養義務(指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 名、與受扶養義務人關係及其最新之戶籍謄本(含子女、配 偶等之戶謄,記事不得省略)。又若有子女,除子女外,是 否另有其他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例如父母)?若無,其原 因為何?若有,請一併提出聲請人前2 年實際支出扶養其他 被扶養人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就該被扶養人所應分擔扶養 義務之人數及其姓名、與被扶養人關係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不得省略)、被扶養人及應分擔扶養義務人之98年度起 迄今(含聲請人)之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及綜合所得稅資料 清單。
八、聲請前2年內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 (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 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 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 ,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暨陳報其戶籍地 房屋為何人所有、基於何法律關係居住於上址,如為租賃關 係,並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及支付租金之證明。九、聲請人聲請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 、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 、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 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 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 申報書。
十、請提出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年內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清單、現有每月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 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 結算申報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