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李韋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5+1
)x34x10=2,04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
(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自民國100年1月至4月、同年9月至10月「每月」實際
薪資所得證明(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輔助費)、薪
資收入期間(本項應提出具體證明文件釋明,如薪資袋、薪
資轉帳帳戶資料、薪資明細表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
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
主聯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
三、聲請人每月實際必要支出之項目及金額等支出之證明文件。
四、受扶養人等是否尚有其他依法應負扶養義務之親屬?若有,
併應提出此等親屬之98年度、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又其有何不能負擔扶義務之正
當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