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擔保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329號
PCDV,100,司聲,329,20111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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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湯姆士陶Thom.
代 理 人 陳彥希律師
      吳綺恬律師
相 對 人 奧地利商汎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Funworld A.G.
      )
法定代理人 Dr.Marti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3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奧地利商汎沃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Funworld A.G.)」之記載,應更正為「奧地利商汎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Funworld A.G.)」。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 項規定,於裁定中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及第23 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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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奧地利商汎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汎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