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0年度,2488號
PCDV,100,司繼,2488,2011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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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2488號
聲 請 人 丁素香
上列聲明人聲明就被繼承人丁真京之遺產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1156條所定遺產清冊陳報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 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1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一規定於非訟事 件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5 條 著有規定。
二、本件聲明人丁素香依民法第1156條規定聲明就被繼承人丁真 京之遺產向本院陳報。經查,被繼承人丁真京生前最後設籍 於雲林縣臺西鄉光華1 號之7 ,此有聲明人提出之被繼承人 除戶戶籍謄本1 件在卷可稽,依非訟事件法第141 條第1 項 規定,本件自應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 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明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陳報遺 產清冊,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朱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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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