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簡聲字第476號
聲 請 人 蒲盛松
相 對 人 周敏裕
相 對 人 陳麗玉
上列聲請人請求確定程序費用事件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陸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 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 用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 明文。而本票裁定事件屬於有相對人之非訟事件,則揆諸上 開規定,其程序費用之負擔自應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 用之規定。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 ,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 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 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票裁定事件,前經本院93年度票字第 1896號裁定確定,其聲請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程序費用額 有公示送達登報費1,600 元,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