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0年度,594號
PCDV,100,司拍,594,2011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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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594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非訟代理人 施秋妤
相 對 人 陳敬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 ,此觀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 條之17規定自 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9年10月26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合併之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4,200, 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 2,040,864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 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財政部函、其他約定事項、授信約定書、個人 房屋貸款契約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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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