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沈棱即強裕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自民國一00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展延至民國一0一年五月二十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強裕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 。公司法第87 條 第3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34 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 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於民國99年5月21日同意就任為 強裕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並於同年5月25日向鈞院呈報 清算人, 經鈞院於同年5月28日准予備查在案。惟因強裕股 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尚待核定,是清算程序未能完 結,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又聲請人前向本院聲 請清算延展,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司字第190號民事裁定,准 予展延至100年11月20日,故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100年11月 21 日起展延至101年5月20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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