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5500號
PCDV,100,司促,45500,2011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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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5500號
債 權 人 王凡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丙寅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 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按無當事人能力者,其欠缺無從補正者,不得為訴訟法律 關係之主體,故欲聲請法院為本案之裁定,聲請人及相對人 均需有當事人能力,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不合法定訴訟成立 要件,應依欠缺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之當事人 能力為理由,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丙寅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之狀 載債務人蔡丙寅已於民國100 年10月18日死亡,依首開法條 規定,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 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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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